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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程序有哪些功能?从轻伤案件的处理看刑事和解

2020年12月31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二审程序有哪些功能?

  二审程序是救济程序,设立二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的二审是对一审审判活动的延续。在这一审判模式下,刑事二审程序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功能,即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


  1、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权利救济功能


  权利救济包括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和对程序权利的救济。对实体权利的救济主要是通过纠正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刑法适用方面的错误,来实现对刑事责任的公正评价。对于被告人来说,一审错误地认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错误地认定了对其不利的情节,以及应当认定却没有认定对其有利的情节,都是对其实体权利的侵犯;此外,在罪名认定和刑罚裁量方面错误地适用了刑法条文,对被告人判处了过重的刑罚,也同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侵犯。而对于公诉机关来说,其依法享有求刑权,因而,一审判决无论将有罪认定为无罪,还是将重罪认定为轻罪,都可能构成对其权力的侵犯。在上述情况下,被告人和公诉机关都应当被赋予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的机会,以消除一审判决的不公正。对程序权利的救济主要是通过审查和发现一审在诉讼程序上的违法,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二审程序的主要设立目的就在于为一审被告人提供救济。除法定例外情形外,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上诉权是世界各国赋予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此外,为公诉机关提供救济也是二审程序的设立目的之一。在控审分离的原则支配下,一审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认定,对此,公诉机关有权通过二审程序表达意见,要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错误。所以,权利救济功能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


  2、刑事二审程序的附属功能——裁判过滤功能


  刑事二审程序的裁判过滤功能主要是通过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进行审查来实现的,其审查依据应当是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国现行规定了二审法院的庭前审查职责。该法第187条要求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以;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方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并规定;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我国的二审裁判并不是脱离一审判决而产生的,二审裁判建立在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并且,除发回重审外,二审法院应当在终局裁判文书中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或者变更。所以,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予以审查和把关,以防二审裁判中所确认的一审判决内容存在重大瑕疵,确保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可见,其审查范围应当是一审判决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为限,而是否属于上诉或抗诉范围在所不论。这种对一审判决的过滤原本不是刑事二审程序设立的目的,而是由我国现行的裁判生成机制所决定的。所以,裁判过滤功能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附属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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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伤案件的处理看刑事和解

当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轻伤害案件处理中,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反省悔过;另一方面,依据相关刑事政策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不再要求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解成功后,检察机关将做出退回公安机关;撤案;、相对不起诉、或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

  我们认为,尽管我国这种;和解;在制度层面还不完善,但已经初步具备了刑事和解的性质。


  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的直接政策依据,和解程序基本依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在检察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检察机关在和解中的作用认识不统一;


  二,整体上适用和解比例偏低;


  三,适用和解不均衡;


  四,和解程序不规范;


  五,调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


  在刑事和解的前景问题上,许多检察办案人员持;有限乐观;的态度。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非常必要,但是应当谨慎适用,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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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宗涛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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