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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功能及其发展趋势

2020年12月25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反诉的特点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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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功能及其发展趋势

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简易程序最为明显的外部特征便是通过对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一定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能得到快速、及时地审理和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1] 。


从世界各国对简易程序所表现出来的不断高涨的热情来看,简易程序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价值功能。首先,简易程序是诉讼效率得以提高的有效途径。;与司法投入大量增加相比,设立简易程序提高效率似乎更为可行。;[2] 正是通过这种程序的有效激活,使诉讼程序显示出其应有的生机与活力,成为通往公平、正义的;快速通道;。防止因单一程序的缓慢运行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大量积压,人们只能在望眼欲穿之中等待那;迟来的公正;。因此;, 设立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是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实行诉讼经济原则,使刑事审判中各种不必要的成本能得以节省。;[3] 其次,简易程序通过其对司法成本的节省推动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并不是简易程序建立的唯一价值基础,也不是科学化与合理化程序运行的最终目的。实际上,简易程序还具有其它一些特有的功能。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它可以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投入得以合理地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普通程序朝着正当化方向改革的努力能获得成功。正是通过这种诉讼程序的繁简相济,使刑事案件能改变那种资源均占的不良状况,从单一的普通程序中进行必要的程序分流,使一部分重大、复杂、被告人期待获得较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适用较为正规、烦琐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的程序来处理,而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自愿放弃程序性保障的案件, 则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4] 从而使那些重大、复杂并且对司法资源需求量较大的案件能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占有其应有的份额,为其能得到最终的公正处理打下坚实的程序保障基础;而那些轻微、简单的案件不至于被不必要地延误,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正是因为简易程序的前述价值功能,使得人们对于简易程序似乎相见恨晚,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其本国的具体实际,将其引入到其刑事诉讼之中,希望该程序能在本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促进公正和效率这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其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所构建的是一种以有罪答辩及与此有关的辩诉交易为表现形式的简易程序,而以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构建的则是一种以处罚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简易程序。不仅如此,由于个案情况的千差万别,个别性特征的不可避免,仅仅设计一种形式的简易程序,往往还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而有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在其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又增加了一种甚至两种以上形式的简易程序。以意大利为例,该国在其1998 年新颁布的中,将简易程序扩大为简易审判、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快速审判、立即审判、处罚令程序共五种形式。[5]简易程序正在向更加普遍化、科学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简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和实际效果回报着对其寄予厚望的选择者,令青睐它的人们可以不断地从中尝到甜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就一直认为;不管理想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目前的现实是有罪答辩和经常与之伴随的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如管理得当,它们将使有关各方受益。;[6] 在美国联邦和州的司法系统,辩诉交易一直被大量适用,90 %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结案处理的。[7] 英国有71. 25 %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8]德国、日本、意大利等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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