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陪审员的任期是多久 论刑事自诉制度重构

2020年12月18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陪审员的任期是多久

  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接下来将具体介绍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和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是多久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届。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从这个程序可见被再次推荐或再次申请并且由常委会任命的情况是允许的。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七类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时,文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以上是为你讲解的有关陪审员的任期是多久以及陪审员的相关制度,希望能帮助大家。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论刑事自诉制度重构

摘要:目前的刑事自诉制度是随着新的的颁布而建立起来的。应当说,中国的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初衷是美好的,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中,这种制度已日见其弊端,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权力的不合理分配。要解决司法权力的合理分配问题,在于加强检察机关由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能,而这一点正是重新构筑新的刑事自诉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自诉制度;重构;司法权力;分配;职能


一、 前言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追究被告人和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案件。目前我国追诉犯罪的形式是自诉与公诉并存,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究机制。根据现行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所规定的自讼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第一种与第二种已由法律和司法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原则加以具体规定。第三种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司法机关故意推托案件受理,从而导致被害人告状无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同时,也是对国家侦查机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同时,也是对国家侦查机关。因而,第三种案件已经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从本质上讲,这种案件实际上是公诉案件。


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外乎两点:其一,国家对于某些案件,允许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控告,而越过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检察院的控诉,实质上是权衡国家利益与被害人个人利益,对于那些轻微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将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交由被害人行使反而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其二,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刑事诉讼活动所耗的费用。传统意义的自诉案件就其本身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公诉案件要小的多,所以,法律规定由受害者本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选择由公诉机关代为控诉的方式,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 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毋须讳言,立法者的初衷是美好的,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却背离了精心设计的理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第1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


才处理的案件中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是否有侮辱、诽谤等危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通常能够较好的把握,但对于该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则委难知晓。这是因为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如未经专业人士的详细审查判断,那么将很难下结论。由此看来,要求一个通常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受害人首先履行这种审查义务,无异于“天方夜谭”。另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的”“严重”二字应如何理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某一犯罪行为严重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后,将会由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提起诉讼,于是自诉案变成了公诉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对“严重”一词的不同理解:法院认为,该行为已达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便告知受害人应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于是,便产生这样的结果:检察院、法院双方互相推诿案件,受害者告状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似乎在于,中国的立法没有跟上,对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缺乏明文的司法解释,因而造成现实中“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此作一个司法解释是不现实的,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将在后面将详细论述。


2、中明文规定,第二种自诉案件包括八种类型中的“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等案件,受害人一般均可能举出有关证据来,但对于其它案件举证则是极其艰难的,这是因为在科技日益进步的今天,犯罪方法不断朝智能化、隐蔽性方向发展。如,侵犯知识产权按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这一先进工具获取、使用、窃取或者披露权力人的商业秘密,而这一切都是在权力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当程序遭到破坏,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以经间隔一段时日,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而且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如果不借助国家公权力和先进的侦察设备,要想取得有关证据将是极其困难;更别说势单力薄的受害者了。因此,我们认为,法律把这种案件的举证责任交由受害人来承担,是不合适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种自诉案件不但需要被害人由“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求被害人提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已经作出不予追诉的“书面决定”。这无疑对被害人的要求过于苛刻,困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往往不出示不予追赶究的书面决定。遇到这种情况,被害人岂不是不能起诉那么,还谈什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惩罚犯罪呢


3、第三者条还规定“对上列八项案件,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践中,当人民法院根据此规定,将证据不足的这类自诉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是否一定立案侦查呢鉴于我国目前公安机关的体制既包括行政性的一面,也包括诸如侦查、预审等司法性的一面。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安机关是集行政、司法于一身的综合体。于是,在对待这类轻微的刑事案件时,公安部门通常会当作一般的行政违法案件来处理,如,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就会以罚代刑,其后果也可能是放纵犯罪分子。对于受害者而言,其自然不会满意这种结局,会再次提起诉讼,如此反反复复,浪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增加了诉累,而这一切都是由有关司法机关的过错所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9778018589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有限收费
  • 2.也谈再审之诉的重构 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吗?
  • 3.抗诉期限届满后还有什么救济方法吗 检察院不抗诉该怎么办
  • 4.论刑事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 5.刑事第一审程序概述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