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2020年12月20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宗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求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如果遇到刑事自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刑事自诉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重婚案;


  遗弃案;


  妨害通信自由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9778018319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 2.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 第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 3.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 4.医疗纠纷案件里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要有哪些内容?起诉离婚有无必要聘请律师
  • 5.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