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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2022年3月13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吴宗涛,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目前,死刑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掌握不一而造成的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死刑实施过程中的错判乃至于错杀而造成的冤魂,更是成为影响到司法机关自身公正形象与应有的权威作用的原因之一。在互联网上,一位网友谈论聂树斌被错杀一案时称:错杀一个聂树斌对司法机关形象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司法机关数百件正确裁决的正面影响;这样的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死刑案件是否公正对于司法机关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有着巨大的影响。看到这些评论之后,我想: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才能够尽可能减少或者说完全避免死刑实施中的漏洞,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呢

  首先,按照目前我国刑诉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一般文字意义上的理解,终审的含义就是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且,在非死刑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民事诉讼之中,终审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之后裁决就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死刑案件之中,刑诉法同样地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但实际上二审并非最后的司法程序,同时二审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后,二审裁决并不能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仍然要经过复核程序之后才能够生效;显然,死刑案件的终审是死刑复核程序而非二审的审判程序,从文字含义上死刑实施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因此,为了文字含义上的统一性,应当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其次,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最低的要求应当有承担利益的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基本要求是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求的权利。但是,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之中,仅仅规定了具有死刑复核权的法院提押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即可以核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程序之中应当开庭,让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质证、辩论。虽然,假如控方以抗诉的方式引起再审程序之后控方当然地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复核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复核时通知控方参与,但控方抗诉引起的再审并非死刑复核程序。这些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理念控方作为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参与诉讼在刑诉法与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予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在复核之中是否由控方参与完全取决于复核机关自身的意愿。而缺少了利益直接受益者的控方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显然并非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因此,在刑诉法中,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规定为审判程序,由控、辩双方充分地行使诉权,从而保证死刑案件中的公平、公正。

  再次,刑事非死刑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之中,是否引起二审的缘由以尊重权利人对上诉权的自由处分为限,在法定上诉期内,当事人不提出上诉,一审的裁决就自然地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死刑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其他案件即便裁决生效之后,还可以启动再审方式予以救济,但死刑案件一旦执行后就不可逆转,不可能再有其他任何的救济方式,它关系着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人权,对于死刑案件应当予以特别的程序;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不应当以当事人的上诉为由才予以启动,应当成为一个法定的程序,当一审程序结束之后自动地转入二审程序,比其他案件多一道防护的措施以确保不错杀。当二审程序结束之后,再转入死刑的复核程序,这样,更能够体现出对死刑案件的慎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错杀、冤狱的现象。

  最后,由于死刑案件不仅仅涉及到错杀的情况,量刑标准是否统一还关系到死刑实施中的社会公正问题,按照法院组织法及最高法院的规定,一些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力下放到了高级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虽然每个高级法院管辖区域内可以做到相对的公正,但在全国的范围,各高级法院之间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同样地会影响到死刑案件的社会公正。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由最高法院统一实施,这样才能够在全国范围之内对量刑标准的相对统一,以最大程度的实现死刑制度实施中的社会公正。

  笔者认为,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必然然会对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行为的社会成本,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也会提出极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死刑制度不仅仅关系到最为基本的人权,同时它还关系到司法机关自身的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因此,司法行为的社会成本与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相对于防止错杀、司法不公,社会成本的增加是值得的;并且,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也是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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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拘留的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行政违法公民,主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公民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刑事拘留是对触犯刑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和强制性。对行政拘留,被拘留的公民可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刑事拘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被拘留的人,可以要求赔偿。对超期限拘留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拘留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违法的公民,让他们吸取教训,接受教育,改邪归正。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时制止犯罪人继续危害社会,防止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预防其继续犯罪和发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刑事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

  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日。

  拘留能否暂缓执行不同。根据我国第40条的规定,在申诉和行政诉讼期间,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或其近亲属能够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而刑事拘留没有暂缓执行,但在执行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与拘传的区别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

  一是在于刑事拘留和拘传的决定机关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对拘传来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行。

  二是刑事拘留和拘传的时间不同。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而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还可延长至37日。》》》查看全文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刑事拘留与逮捕的主要区别如下:

  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和。

  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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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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