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知识
文章列表

喝酒打死人用判死刑吗 贫困人员接受死刑是谣言,公安局有死刑处置权吗

2020年12月4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喝酒打死人用判死刑吗

一、喝酒打死人用判死刑吗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量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中故意杀人有一种属于激愤杀人,不是事先预谋,因为琐事,一时情绪失控杀人。一般这种不会判死刑。


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喝酒打死人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怎么样判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同是不一样,喝酒打死人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请律师来给自己进行辩护。喝酒打死人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识错误是否能够有挽回的机会,可以来找寻法律帮助。




贫困人员接受死刑是谣言,公安局有死刑处置权吗

贫困人员接受死刑是谣言,公安局有死刑处置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局是没有死刑处置权的,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局是没有死刑处置权的,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9613873242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不能减刑 死缓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后果
  • 2.死缓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 3.死刑复核机会大吗 死刑执行前在哪里出公告
  • 4.宣告死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立即执行多久开始执行,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 5.经济犯罪会判死刑吗 构成中国宪法死刑的罪名有什么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