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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如何明确审理期限 死刑限制减刑判决书是怎样的

2020年12月2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明确审理期限

首先,其直接的后果是大量死刑复核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给羁押场所造成紧张,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这一问题在全国各级看守所都普遍存在。死刑犯本来就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改造困难,加之长期羁押,数量众多,更给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造成沉重压力。为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看守所不得不投入大量警力、物力和财力,对他们进行重点防范和改造。

其次是导致死刑判决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方面难以发挥死刑的震慑威力,另一方面又造成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不到及时改判。适用死刑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对社会上的其他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但是由于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久拖不决,致使一些罪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监所关押的时间过长,给监管秩序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以其为榜样,抗拒侦查、审讯,力求减轻和逃避处罚。同时,又造成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思想包袱较大,长期处于绝望的精神状态,在关押期间情绪极易出现波动,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事故。

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程序不规定审理期限造成了对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破坏。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它与其他诉讼程序一同组成了刑事诉讼的有机整体。在其他诉讼程序都有审理期限规范的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理期限限制,从而使诉讼程序复核在进入死刑复核阶段成为一个未知数,这显然破坏了刑事诉讼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带来了享有死刑复核权者怠于履行职责,难以对死刑复核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不能密切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对刑事诉讼的严肃性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加以规范有其合理性。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不仅包括公正,还包括效率。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尤其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因为人命关天,人死即不能复生,我们更应该强调公正第一。但是公正不是惟一的,不考虑效率的公正也是非公正,正如那句法谚所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的优先地位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例如对于一个确实该判处死刑,但在法定的期限内,又无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就应宣告其无罪。中国古代之所以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与交通不便、路途遥远、邮路不畅有一定关系。现代社会交通和通讯状况已有了大幅度的改观,为材料和信息的传递、人员的出行提供了较为便利的条件,为减少死刑复核案件的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明确审理期限已成为死刑复核制度的必然选择。

死刑限制减刑判决书是怎样的

一、死刑限制减刑判决书

申诉人:杜××,男,××岁,×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被逮捕。被捕前系××市第一橡胶厂工人。

申诉人因与王×流氓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一核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刑上一字第6号以流氓罪判处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原判认定事实和论罪定刑,均有欠当,特提出申诉。现将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

省高级法院原核判决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

原判认定:“××年××月×日晚,王×、杜××为首纠集江×、李×、尹××、潘××等20余人,携带剑、棍、汽枪等凶器砸抄石×苗家。”事实上,那天晚上是张×军来通知我到石家去的,并不是我“为首纠集”;同时,我因为与石×苗的父母相处关系很好,去后,为了敷衍王×等人,只拾了一块砖头砸了石家的玻璃窗户,没有砸中任何人,就借故和江-伟一道走了,此事有张×军和江×两人可以作证。

原判认定:“同年×月××日晚,在杜××提议下,王×,杜××等人殴打了工人陈××。”这与事实完全不符。当晚,我在路×义家吃晚饭,后在回家的路上,是李×提出去打陈×的,我未作声,正好遇到陈×来了,李窜上去抓住陈打成一团,我既未“提议”,也未动手打陈×。只因我当时跌倒,被陈一伙围住,迫于无奈,才用水果刀刺了陈×,这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原判认定:“××年×月××日,杜××与祁×等人打伤郑×波头顶部。”事实上,×月××日晚,我与刘×征到矿务局看电影,途中,看到蒋×永等人追赶郑×波。此事完全与我无关。

原判认定:“××年×月×日晚,在杜××指使下,龚×斌开散弹枪击伤王×元,四粒子弹穿透了肺部。”这也不符事实。原来我和刘×斌,杨×在矿务局冷饮室,龚×斌来找我们帮助他运两袋瓜子回家,运好后,我和张×军到王×田家喝酒。酒后,在回家的路上,龚提出要去打王×春。到了王家,见到一人从屋里出来,龚*枪要打,我劝他不能乱打,他说:“不管是谁,我都打。”此时,我拣砖头砸了王家窗户的玻璃就走了。我离开现场后才听到枪声,杨×、刘×斌可以作证,此事认定是我“指使”,纯属冤枉。

原判认定:“××年×月××日,杜用刀捅伤油库工人夏×民的臀部。”其具体经过是:当时我和钮×贵在等候乘汽车,夏×民和钮×贵不知为何扭打起来,我上前劝解,夏照我的脸上打了一拳,于是,我接过钮的刀,刺伤了夏的臀部,纵然构成伤害,也只能算作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申诉人所进行的5次犯罪活动,其中有两次我只动手砸了人家窗户玻璃,并未伤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用刀刺伤两人的问题,一次属于防卫过当,另一次则是正当防卫;其余一次所谓打伤郑×波一节,则完全与申诉人无关。由此可见,申诉人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中,只是处于从犯地位,并非首要分子。原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第1款之规定,作为处刑根据,足以说明承认申诉人并非首要分子。

而在认定事实部分,有一处却又说我“为首”,不免前后矛盾。另外,原判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项,这一项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申诉人既非首要分子,且犯罪活动及其后果又不是“情节严重的”,更不是“危害特别严重的”,因此,不适用刑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刑7年以上处刑。故原判对申诉人论罪处刑不当,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改判,依法从宽处理!

谨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杜××

××年××月××日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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