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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2020年12月2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一、定义不同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也就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适用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关于受理的条件,不得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行实体审理之后,对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评价,所以应适用判决的形式。而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四、产生的后果不同


  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大家总结了四点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帮助各位正确的区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这二者最大的区别应该是,驳回起诉属于解决程序上的问题,而驳回诉讼请求则解决的是实体上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


会见权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享有会见权,才能很好地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及控告等法律职责。律师行使会见权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开始。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与律师会见是其宪法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其诉讼中的知情权、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是从现实来看,律师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批准。无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前都必须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才能进行会见。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还自行规定繁琐的申请形式,要求律师先填写申请表格,交由预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过主管局长审批后才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有的案件即使被侦查机关允许会见,但办案人员仍以工作忙等为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安排会见,甚至有的侦查人员故意躲避律师,这样导致律师的会见无法真正进行。 第二,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普遍加以限制,很多侦查机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只能会见一次,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调研结果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郾3次,非常少。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被侦查机关严格限制,有的被限制在30分钟以内,更有不到20分钟就被侦查机关要求停止。如此短暂的会见时间对于律师来说,很难系统、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何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问题呢有时候,侦查人员会以;谈论案情;、;会见时间过长;、;存在串供或教唆;等理由打断谈话或停止会见,③如此做法使得会见的效用大打折扣。


提供法律咨询权 根据我国第96条及有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如下一些法律咨询:一是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之法律规定;二是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五是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并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七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八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刑法上有关自首、立功等规定;九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法律规定;十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及其它的法律规定。④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常常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因而无法完成提供法律咨询的任务。应当说,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帮助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当面进行为好,唯如此才能真正的达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解决案件有关问题的目的。实践中,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和律师会见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两个不同的过程,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具有同一性,往往是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不在场,而律师在场时却不讯问。律师由于会见难导致其很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意见,法律的规定犹如空谈。惟有完全彻底地对刑事辩护制度加以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立法,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活动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有实际意义,全盘西化有何不可⑤


代理申诉和控告权 根据我国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享有代为申诉的权利,如律师发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有非法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犯罪嫌疑人人身、住所、非法扣押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有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律师行使代理申诉和控告权相当困难。虽然我国第96条有相关规定,但是该条规定只是一种宣言性的、很模糊的规定,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如何提出申诉,也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提出控告、如何进行,使得实践中可操作性很差,律师提出申诉和控告时,往往得不到受理,即使得…受理后,受理机关也不予明确答复或者处理。


申请取保候审权 根据我国第51条至第60条的规定,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其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也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办理。根据六部委及有关规定,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按照规定应要求侦查机关在提出申请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不同意的,律师有权利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且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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