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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判决书 怀孕妇女适用死刑吗

2020年11月29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死缓限制减刑判决书

限制减刑判决书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1990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因盗窃被治安拘留;2002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马鞍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鲍*海,男,**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日、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鲍*海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胡某某因与汪某2之间的经济纠纷,遂产生杀害汪某2的念头。

2016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和铁丝绳,在汪某2住处花山区老站村4-8号与汪会面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胡某某离开。

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至汪某2住处过夜,次日凌晨许,被告人胡某某乘汪某2熟睡之际,骑到汪某2身上,并手持剪刀质问汪“要钱,还是要命”,汪某2欲呼喊救命,被告人胡某某遂猛掐被害人颈部,后又用携带的铁丝绳勒紧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汪某2死亡。后胡某某在被害人家中翻找并拿走项链一条、现金20余元及手机等财物。被告人胡某某将案发现场遗留的烟头以及作案时使用的铁丝绳等物丢弃至老站村4-8号院墙外,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汪某2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手机、剪刀、铁丝绳、晾衣架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沈某1、孙某、赵某1、汪某1、潘某、包-龙、赵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痕迹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故意杀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家属当庭要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严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胡某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胡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汪某2认识后一直保持男女关系。2015年底,被告人胡某某因与汪某2之间的经济纠纷,遂产生杀害汪某2的念头。2016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和铁丝绳,按照与汪某2的电话约定,在花山区老站村4-8号汪某2住处与汪某2会面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胡某某离开汪某2的住处。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与汪某2电话联系并至汪某2住处过夜,次日凌晨许,被告人胡某某乘汪某2熟睡之际,骑到汪某2身上,并手持剪刀质问汪“要钱,还是要命”,汪某2欲呼喊救命,被告人胡某某遂猛掐汪某2颈部,后又用携带的铁丝绳勒紧汪某2颈部,致汪某2死亡。后胡某某在汪某2家中翻找并拿走项链一条、现金20余元及手机等财物。为毁灭证据,被告人胡某某将案发现场遗留的烟头以及作案时使用的铁丝绳等物丢弃至老站村4-8号院墙外,后逃离现场。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2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T.Gstar牌黄色手机一部,证实:该手

机系被告人胡某某在杀死被害人汪某2后拿走的被害人手机

红黄色橡胶手柄的剪刀一把,证实:系被告人胡某某遗留在现场卧室桌子上的作案用的剪刀。

带紫色手柄的铁丝绳一条,证实:系

被告人胡某某用来勒住被害人脖子的铁丝绳。

晾衣架,证实:系被告人胡某某用来制作铁丝绳手柄的晾衣架。

二、书证:

110接警记录单、110反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

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15日13时许杨某1报案称其母汪某2在其住处被人杀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的情况。

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15日晚将被告人胡

永刚抓获。

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汪某2的

身份情况及被告人胡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年龄的事实。

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胡

永刚的盗窃前科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汪某2在案发当日有频繁的电话联系。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2月16日从沈某2处依法扣押T.Gstar牌手机一部,外观为黄色,串号35733703044917。

2016年2月15日、2月16日,依法扣押胡某某处手机SIM卡一张,项链两条、大白兔奶糖若干、黄山牌迎客松香烟五包;长裤一条、内裤一条、帽子一顶、皮鞋一双、写有号码纸条两张、黄色烟蒂、户口本二本、人民币十张、钥匙一串五把、钱包一个;2月18日依法扣押铁丝一条、长布条一条、黑色刀柄剪刀一把、红黄刀柄剪刀一把,胡某某予以签字确认。

花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剪刀是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指认现场时提取,并于2月18日制作扣押清单。

2月19日,侦查员在看守所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布延长拘留期限时,胡某某在看过扣押清单后按照见证人及物证保管人签写的日期也签写为2月18日。

131××××5671开卡信息,证实:手机号码131××××5671是被害人汪某2的丈夫杨某32012年9月份办理的。

三、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月15

日下午1点多,其接到姐姐杨某2电话,说母亲去世了,其随后和老婆一起赶到母亲的住处,姐姐正好也到了,当时父亲、二姨已经在母亲的房子里了,其进门后发现母亲斜躺在床上,身上盖着一床被子,右颈部好像有一处约8公分长的斑痕,人已经死亡。

母亲为人老实,近期也没听说过与人发生纠纷矛盾。

她的手机号131××××5671。

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初五、年初六自己去过母亲家,这是最后跟母亲见面了。

年初五下午4点多钟其一家三口去母亲家拜年,当时带了些拜节的礼品,包括两袋芝麻糊,一袋老年奶粉、一袋麦片、一条利群香烟、一瓶种子酒,一袋红枣,一袋芝麻糖。

当时父亲也去了。

大年初六下午1点钟左右,其跟小姨,小姨女儿一起去母亲家的,小姨带了一袋老年奶粉、一条利群香烟、一盒蛋黄派、一瓶种子酒,后来二姨也过来了,带了一条黄南京香烟还有两样东西没有看清楚,他们是那天下午3点钟左右离开母亲家的。

初六下午4、5点钟自己打电话给母亲问她可要自己带点饭菜过去的,她说不要。

大年初七中午12点多钟的样子,再打母亲电话就始终打不通了,年初八也是一直打电话打不通,其就感觉不对了,大年初八下午,二姨打电话说母亲出事了。

自己送去的是一袋蓝色包装的伊利奶粉,小姨送去的也是一袋奶粉。

自己不太清楚母亲家里有无放置财物,就知道母亲自己用的一部黄色老年手机平时放在身上的。

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最后一

次见到死者是2016年2月13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死者的住处,2月15日中午12点多钟其接到死者的妹妹的电话,告知无法电话联系到死者,其随后赶到死者住处,通过翻墙进入死者室内,发现死者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单,掀开被单后发现死者下身赤裸已经死亡,之后联系儿子及女儿并报警。

汪某2手机号是131××××5671,这个手机卡是自己代汪某2办理的,应该是2012年的时候办的。

汪某2用的手机是一部黄色老年机,大概是2014年左右自己给她。

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实:大年初七,其在联-农碰到老胡,到他家聊天时其说手机有点毛病,老胡说他这边有一部不用的手机,让其试试能不能用,其一试发现手机是好的,于是老胡就让其先用着,其就把这部手机收下自己用了。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汪

爱连关系很好,汪某2长期在老站村附近提供卖淫服务,大概有十几年的时间了。

其最后一次见到汪某2是大年初六的早上,也即是2016年2月13日上午。

2016年2月13日晚上6点多钟最后一次与汪某2通电话,8点钟再打时已经打不通了。

汪某2的电话号是131××××5671。

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胡某某租住在球磨场旁边,他平时是一个人住,他最近好像在找工作,因为他今天上午还说要在球磨场打工,老板拒绝了他。

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今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胡某某来自己家租房子,交了两个月的房租400元,之后就住在自己家北面第一间房子里。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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