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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诉案件还能调解吗?

2020年12月1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简化办案程序,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也有应当值得注意的问题。


  1、不适用简便审理的范围


  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的,只有在符合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接受指控并自认其罪,控辩双方都同意适用条件下,才能进行简便审理。但进入简便审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被告人在进入简便审理过程中改变态度,不再认罪,则应当迅速恢复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我们也应当明确,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就不能进入简便审理:一是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且被告人数众多的;三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语言不通的;四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案件作无罪辩护的;五是被告人明确表示不愿意适用简便审理的。


  2、应当注意的两个误区


  一是不能将简便审理作为一个程序来对待。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只有两个,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程序。这里容易混淆的是将简便审理认为就是简易程序,其实,简易程序是对庭审审理的简化,注重的是外部表现形式。我们所要实行的简便审理,其外延远远大于简易程序,他包容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在保持程序完整的基础上,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审理案件,只是在审理案件时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繁琐,如简化讯问、简化举证等,使庭审方式灵活运用,是驾驭庭审的一种技巧;二是简便审理不能将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简化掉,仍然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如最后陈述权,不能轻意地用与案件事实无关而限制最后陈述权的行使,在辩护阶段,仍应当让被告人充分地发表辩解意见,而不应轻意打断。


  3、关于证据展示


  、在实行简便审理中,普遍开展了证据展示,那么,对证据展示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对所有的案件都进行证据展示,只有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庞杂的才可以进行证据展示。否则,起不到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证据展示的操作。证据展示最终将由控辩双方自己进行,然后控辩双方将所展示的结论书面报告法庭,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现阶段要在控辩双方推行证据展示,如果没有人从中主持,证据展示是有一定困难的。因而提倡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展示,主要理由是: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起主导作用,这是由法院在庭审活动中的居中地位所决定的,而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虽有监督职能,但仍是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诉讼活动,同时检察机关的改革与法院的改革不相配套,因而不能形成互动;同时,辩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明显弱于控方,即使进行证据展示也会因地位不平等而不能收到好的效果。


  4、简便审理的提起


  简便审理只有在控辩双方配合下才能进行,这是因为,在进行简便审理过程中,庭审内容的简化,主要是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操作,也就是讯问、举证等,而这些活动不是由法官来进行的,如果一方不同意或者不配合,都会使简便审理失去应有的效果。根据司法实践,简便审理的启动可以由法院和检察院提起,被告有选择或者拒绝的权利,但最终是否适用简便审理仍由法院决定。




公诉案件还能调解吗?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公诉案件不能调解。我国法律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问题,公诉案件的起诉权是重要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私人无权行使,即不能私了。如果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已自行私了,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审判。公诉案件私了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自诉案件是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的,自诉案件涉及到自诉人私权力的行使问题,所以自诉人既可以撤回自诉也可以接受法院的调解或判决.


  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则依法判决。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可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是体现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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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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