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挪用公款罪不能缓刑的有哪些情形 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2020年11月29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挪用公款罪不能缓刑的有哪些情形

  挪用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3、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5、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6、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7、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挪用公款罪缓刑的情形,是包括了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以及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两种情形。以上的内容,就是的对关于挪用公款罪缓刑的规定的相关法律讲解,感谢阅读。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9571369927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 2.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 第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 3.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 4.医疗纠纷案件里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要有哪些内容?起诉离婚有无必要聘请律师
  • 5.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