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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2020年11月27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宗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但在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未对死刑复核作期限规定,致使死刑复核时间过长,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是不利于及时打击和惩治犯罪。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死刑复核一般为四五个月,有的达半年之久,长达八九个月也不鲜见。死刑复核时间过长,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是不利于证据保全。如果复核的时间过长,一些在进入复核程序之前调取不全或未调取的证据,因时过境迁,易出现毁损、灭失及证人无法查找等情况,给重新查明案情造成极大的困难。只有规定一定的复核期限,复核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才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要求。


  三是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死刑复核时间过长,犯罪得不到及时惩治,往往会失去应有的震慑力和教育意义,不能实现应有的诉讼价值。


  四是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有依法及时获得审判结果的权利。尽管其他诉讼程序都规定了诉讼时限,但因死刑复核无法定时限,易导致此类案件不能及时结案,给被告人造成不定期的诉讼拖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亲属而言,也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是不利于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复核时间越长,监管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就越大。


  综上所述,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规定时限。





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以上就是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常遇到预备犯罪的,身边发现发现犯罪证据的,亲眼看见犯罪的,犯罪后企图自杀他跑的,毁灭证据串供的,不讲真实姓名的,流窜结伙作案嫌疑的等多种情况,都是可以进行行使拘留的。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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