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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抗诉的三种主体

2020年11月25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改革的价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正与效率;是公诉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方面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建立该制度,既有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诉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加快公诉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又能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诉工作的长足发展。


  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高起点选任,高标准规范,高待遇激励。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依法大胆放权,以盘活主诉检察官队伍,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公诉业务的;骨干;,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依据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简繁程度往往与罪犯被判的刑期并不是必然成正比的,有的罪犯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实际上是案情很简单的案件;有的罪犯虽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案情复杂。因此,应将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免去卷宗复印和出庭公诉二大块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依法对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大胆适用不诉。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 一部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案件却不作不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调解并已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等,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绝多数人是偶犯,一时愤怒无法自制才引发犯罪,在知道自身涉嫌犯罪后,大都能认识错误,并服从教育,被害人也大都原谅其过错,有的被害人甚至主动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象这种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也都是提起公诉,法院再经过一番的审判后大都判缓刑 。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大胆适用不诉,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简化相对不起诉案件审批程序。相对不起诉案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审理,则一般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故将相对不起诉案件改检察委员会决定为由检察长决定,以减少个案投入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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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抗诉的三种主体

  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当事人申请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时限是2年,但其申请不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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