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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命令已签发,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2020年11月27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死刑命令已签发,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一是进行改判。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二是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执行死刑时,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应当查验清楚将要交付执行的罪犯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本人。为此,不仅应认真核对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址等,还要核对其犯罪事实,同时还需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一、当前我监限制减刑罪犯的基本现状:

我监是一所关押重刑犯监狱的高等级警戒监狱,长年收押重刑犯在3000人左右。从2011年8月19日收押第一例限制减刑罪犯至今,我监新收限制减刑犯20人,月均收押2例,近期月收押人数逐渐上升。目前,我监已向全省分流9人,现有入监教育限刑犯9人,分散收押2人。预计我监年内可能收押至监区改造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将达10人。现将主要情况分析如下:

主要结构特征:通过对我监11名限制减刑在押犯分析,从年龄上看,最小的21岁,最大的59岁,平均年龄32岁;本省籍犯罪5人,外省籍犯罪6人;在犯罪类型上,故意杀人罪10人,涉毒1人;罪犯史方面,2进宫2人,3进宫2人;在心理因素方面,9人性格暴躁,占81.8%;在人身危险性评估方面,2人具有行凶危险,3人具有自杀危险,占45.6%;有脱逃危险3人,占27.3%。在家庭关系方面,与家人情感淡漠、关系紧张的3人,无亲属孤儿2人,占45.6%。

主要心理动态:从新犯集训期间谈话来看,大部分限制减刑罪犯对“限制减刑”没有认识,民警在认真解释后,悲观失望,尤其身体有病和家庭负担重的罪犯,思想情绪明显降落,言语极度消极,烦躁不安,影响到他犯。还有部分相对表现较好的罪犯因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开始有“捡条命”的庆兴,短暂的“适应性”过渡后,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他们逐步意识到漫长刑期的枯燥、难受,与周围大多数罪犯对比后,心理上产生了巨大的落差,出现了一定恐惧与失衡,改造上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

主要行为表现:少数限减罪犯,尤其是多进宫罪犯,行为散漫,认为“反正都不能减刑,你能把我怎么样”,有的用打架、绝食、自杀等极端方式,妄想给自己争取宽松的环境。分入监区改造的罪犯行为逐步退步,在厂房拉帮结伙、看书、睡觉,影响他人改造,还以自己刑期长、身体不好、拿分无用等理由,向监区提出要增加营养、调换工种等无理要求,基本劳动定额根本完成不了,民警教育效果不好。

二、管理限制减刑罪犯存在的主要问题:

限制减刑罪犯刑期长、燃点低、触点多、危险大,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具体表现在:

一是激励机制不足。目前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方式和手段没有成功经验可借鉴,对于限制减刑罪犯,处理违规违纪或表扬鼓励,现有的扣分、加分等手段无法产生效果,奖惩手段缺失,现有的管理模式无法应用。

二是管控措施落后。目前我监高危犯监区正在建设之中,限制减刑罪犯不能集中管理,这部分罪犯只能分散收押在普通刑事犯监区改造,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罪犯了解限制减刑政策后,改造信心明显不足,改造行为消极,对其他罪犯的改造产生负面影响;还有一些“反改造”分子利用限制减刑考核上的不足,千方百计挑唆限制减刑罪犯给民警找麻烦,加大了管理难度。

三是管理经验欠缺。当前限制减刑犯由于教育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民警对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手段不足,思想上还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尤其是遇到限刑罪犯无亲属、无会见,或罪犯遇到家庭变故等社会问题,说服力不强、底气不足,加上监管形势日趋严峻,处理限制减刑罪犯牵涉了民警大量精力,而且较果不佳。

三、当前对限制减刑罪犯采取的管理方式: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刑期漫长,减刑无望,可能出现与人不和或家庭变故的状况,为防止个别罪犯出现铤而走险,我监采取了外松内紧的管理政策,在面上对限制减刑罪犯同其他罪犯一样管理,内部将所有限制减刑罪犯全部列入重点危险犯管控。

加强引导,严格纪律。大力利用法律知识讲座、监狱小报、黑板报、网络广播等载体,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加强限制减刑罪犯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及自己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形成服法赎罪的心理。促使其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强调刑罚的威慑性,严厉打击违反监规纪律、脱离联号、私自串岗、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现象。

稳定情绪,多方攻坚。监狱成立了专门的攻坚小组,集管教、狱侦、心矫为一体,安排监区教导员、狱侦民警直接分管,定期了解该犯的思想变化和情绪波动,不定期开展针对性教育;抽调富有经验的承包民警,加强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针对限制减刑罪犯暴力倾向重的特点,一旦发现其有不良情绪,就安排其到心理宣泄室缓解内心压力。

专设耳目,收集信息。充分发挥耳目、信息员的“触角”作用,对限制减刑类罪犯布建“一对一”的耳目,每月给包夹犯、帮教犯专门布置特定任务,全方位进行盯防,力求全面掌握犯情。设立个别教育专档,综合分析信息,保证“谈心”较果,并分阶段制定改造目标,确保此类罪犯全面受控。

强化管理,关心生活。严格落实“三联号”、“四固定”制度,根据防控和改造需要,选择安全、适宜的劳动岗位,保证罪犯流动、劳动工具使用等环节,全部在民警视线范围之内。同时积极关注其生活,积极联系亲属,大力开展亲情帮教,使亲情教育成为他们在监狱里安心服刑的精神支柱,引导罪犯安心改造,并在政策范围内,尽力解决罪犯生活上的困难,稳定其改造情绪。

综上所述,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期长、燃点低、触点多、危险大,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激励机制不足,管理经验欠缺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有疑问,欢迎到进行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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