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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多少个死刑罪名 死缓的条件和报核程序规定是什么

2020年11月18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刑法有多少个死刑罪名

刑法有多少个死刑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25条第2款》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7.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28.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34.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35.;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

39.强迫卖淫罪

第八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看了上面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死刑中的刑法罪名,对于普通人来说,死刑的确是让人望而生畏的,在中国这个人为关怀的国家,死刑的罪名也在不断减少,当然最好的就是做一个遵纪守法公民。如果你对上述罪名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死缓的条件和报核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死缓的条件是什么

死缓是我国在实践中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种,高度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的一贯政策。死缓政策的施行,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达到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目的。

哪些人可以适用死缓呢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二、死缓案件的报核程序规定有什么

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必须考虑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才能确定其准确的含义。分则为某个罪配置死刑,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只有死刑的规定,这可以说是绝对确定的死刑,这种情况又有两种,一种是构成要件的规定非常明确,如绑架并且杀人的,处死刑,这种是立法者的推定,无须考虑“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另外一种是构成要件的规定不明确,表现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这种情况下,必须结合总则的规定,考虑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我的看法,由于1997年刑法删除了“恶极”的规定,这样,分则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就不能像其他的情节犯一样,可以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而只能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也就是说,不能因为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影响刑事的判断。二是包含有死刑的法定刑,这种情况必须考虑“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表面上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分则的规定,比如,只要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就不能直接的认定违法,但这是极不严肃的。不得不指出的是,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个没有得到纠正的误区:通说认为,由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种排列顺序是死刑,所以应该优先适用死刑。这种主张违背了限制死刑适用的根本精神,同时也缺乏合理性。

综合上面的介绍,判处死缓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同时有相应的报批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死缓案件的报核程序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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