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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追诉期限后,任何犯罪都不会被追究吗?刑事立案材料的接受

2020年11月16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超过追诉期限后,任何犯罪都不会被追究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立案材料的接受

  1.对立案材料均必须予以接受

  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因此,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种决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对立案材料来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报案、控告、举报均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

  第85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并满足其合法要求

  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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