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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死刑实施中的漏洞 哪些人犯罪不适用判死刑

2020年11月18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如何避免死刑实施中的漏洞

首先,按照目前我国刑诉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一般文字意义上的理解,终审的含义就是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且,在非死刑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民事诉讼之中,终审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之后裁决就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死刑案件之中,刑诉法同样地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但实际上二审并非最后的司法程序,同时二审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后,二审裁决并不能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仍然要经过复核程序之后才能够生效;显然,死刑案件的终审是死刑复核程序而非二审的审判程序,从文字含义上死刑实施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因此,为了文字含义上的统一性,应当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其次,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最低的要求应当有承担利益的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基本要求是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求的权利。但是,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之中,仅仅规定了具有死刑复核权的法院提押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即可以核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程序之中应当开庭,让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质证、辩论。虽然,假如控方以抗诉的方式引起再审程序之后控方当然地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复核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复核时通知控方参与,但控方抗诉引起的再审并非死刑复核程序。这些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理念控方作为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参与诉讼在刑诉法与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予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在复核之中是否由控方参与完全取决于复核机关自身的意愿。而缺少了利益直接受益者的控方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显然并非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因此,在刑诉法中,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规定为审判程序,由控、辩双方充分地行使诉权,从而保证死刑案件中的公平、公正。

再次,刑事非死刑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之中,是否引起二审的缘由以尊重权利人对上诉权的自由处分为限,在法定上诉期内,当事人不提出上诉,一审的裁决就自然地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死刑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其他案件即便裁决生效之后,还可以启动再审方式予以救济,但死刑案件一旦执行后就不可逆转,不可能再有其他任何的救济方式,它关系着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人权,对于死刑案件应当予以特别的程序;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不应当以当事人的上诉为由才予以启动,应当成为一个法定的程序,当一审程序结束之后自动地转入二审程序,比其他案件多一道防护的措施以确保不错杀。当二审程序结束之后,再转入死刑的复核程序,这样,更能够体现出对死刑案件的慎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错杀、冤狱的现象。

最后,由于死刑案件不仅仅涉及到错杀的情况,量刑标准是否统一还关系到死刑实施中的社会公正问题,按照法院组织法及最高法院的规定,一些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力下放到了高级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虽然每个高级法院管辖区域内可以做到相对的公正,但在全国的范围,各高级法院之间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同样地会影响到死刑案件的社会公正。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由最高法院统一实施,这样才能够在全国范围之内对量刑标准的相对统一,以最大程度的实现死刑制度实施中的社会公正。笔者认为,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必然然会对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行为的社会成本,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也会提出极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死刑制度不仅仅关系到最为基本的人权,同时它还关系到司法机关自身的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因此,司法行为的社会成本与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相对于防止错杀、司法不公,社会成本的增加是值得的;并且,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也是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哪些人犯罪不适用判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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