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知识
文章列表

职务犯罪限制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判决死刑是怎么死的

2020年11月16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犯罪限制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职务犯罪限制减刑的条件

一、防止“有钱有权人”减刑过快服刑偏短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规定》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从制度上予以规范,把从严体现出来。”最高法院审监庭庭长夏*虎解释。

二、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

1、不认定其有悔改表现

针对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最高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滕-伟表示,这类罪犯社会关系比较广,犯罪行为大多给国家、社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且多数都被并处财产刑,对上述三类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退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考虑到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利益、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需要更长时间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规定》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等罪犯也列入从严范围,防止罪犯因没有得到有效改造就回到社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三、新增减为无期徒刑后

1、五年内不予减刑规定

《刑法修正案》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此次《规定》对上述条文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规定》还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2、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实际不得少于十五年

根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等,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减刑幅度比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两年以上。

同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3、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是、是否减刑的考察因素

我国刑法中有200多个罪名可以单独或可以选择适用财产刑。财产刑和自由刑一样,都属于罪犯应当履行的刑罚。但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难度比较大。

滕-伟说,《规定》将生效裁判中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

此外,《规定》还新增规定,法院交付执行时,应一并移送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罪犯对刑罚执行中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就财产刑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向原执行法院进行核实;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协助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4、减刑、假释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提醒您,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

判决死刑是怎么死的

判决死刑是怎么死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通常,在法官对死刑犯宣布死刑执行命令时,都会说四个字,“验明正身”,之后,才会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验明正身”,其实就是法院对死刑犯进行身份验证,包括是否是本人,年龄是否一致等等。而在验明正身时,法官还需要询问死刑犯有什么样的遗言要交代给家属,财产需要如何处理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的规定中的法律条文,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取什么方式执行是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之后才能执行的。而处决后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进行通知。若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9494777712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不能减刑 死缓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后果
  • 2.死缓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 3.死刑复核机会大吗 死刑执行前在哪里出公告
  • 4.宣告死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立即执行多久开始执行,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 5.经济犯罪会判死刑吗 构成中国宪法死刑的罪名有什么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