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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起诉制度主要有三大意义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做什么

2019年11月25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上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关于不起诉制度主要有三大意义

  核心内容:有一个是不起诉的制度问题,那么主要的重要制度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呢结合相应的一些历史问题,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1、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特别是二战以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变化,观点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开始注重刑罚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更加重视一般预防,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反映在刑诉制度上,就是看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因此不起诉制度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刑诉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追究刑事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脱离被追究刑事的樊篱,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因此,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就适时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相符合为前提。如果检察院对应予追究刑事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样,追究制度上就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现代的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也有诉讼经济的原则。根据广大司法学者的学说可以看出,法律程序应尽量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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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做什么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做什么审查起诉指的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机构提交的侦查案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阶段,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才行使这一职权。在这一阶段期间,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工作。下面由在本文介绍辩护人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工作内容。




  一、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三、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


  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前提,即必须经过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明显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


  2、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检察院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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