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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2019年11月25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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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在现代社会很多的国家都是取消了死刑这一种刑罚种类的,但是在我国由于我国的特殊的情况所以死刑还是依旧保留着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死刑什么时候执行。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死刑二审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死刑二审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后,10日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上诉的判决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法院即中院执行。原审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死刑二审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的全部内容。死刑是刑罚当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刑罚类型,其使用条件也是十分严苛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大家知道我们触犯刑法以后,都会请律师来给我们辩护来减轻自己的罪刑,但是大家知道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吗我想大家一定对此很感兴趣。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5、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6、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7、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8、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二、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1、从罪行评价角度说明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死刑辩护中的罪行评价是指对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以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严重残疾的犯罪分子。以此规定为基点死刑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价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让律师辩护的免于适用死刑观点落地有声。


  案件起因的评价。评价引发案件的原因的意义在于:引发案件的原因直接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内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不在恶劣犯罪之列及因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杀人等适用死刑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致人伤亡的犯罪案件是不同的。前者往往事出有因,对象特点;后者则对象不特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前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与后者相比不适用死刑的余地更大。


  犯罪手段的评价。犯罪手段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之一,反映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是指反复折磨被害人,致被害人面目全非,杀人后焚尸、肢解或者碎尸等;犯罪手段残忍是指多次砍刺、击打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或者哀求的情况下仍然追杀或者不停止加害行为,杀人后又奸尸或者猥亵尸体等情形;犯罪手段一般是指采取普通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对犯罪手段评价的意义在于充分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明确免于适用死刑的辩护方向。


  犯罪后果的评价。在司法实践的死刑判决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属于犯罪后果严重,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以上重伤或者轻伤的,属于后果极其严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也是辩护中应充分展开说明的不适用死刑的理由之一。


  2、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刑罚的本质并不是为惩罚而惩罚,刑罚的威慑作用才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是刑罚威慑作用的充分体现,不适用死刑辩护应充分说明个体是可以接受改造,其发生案件有着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对其不适用死刑不会


  在社会上产生抵制情绪,非死刑刑罚可以更好地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不适用死刑也同样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从矛盾化解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情节,即便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但在不适用死刑刑罚时会被放大,是不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三、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有否;可以不立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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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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