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管辖知识
自首知识
刑事案例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审判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自首知识
刑事案例
刑辩指南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什么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2018年2月3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 比如,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 法院则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或者按程序提出抗诉。四级两审终审制,就是我国 人民法院虽然有四级,但对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审理两次的审级制度。
我国为什么规定两审制,而不搞三审制、四审制呢?这是因为二审法院不仅要全面审理案件事实,而且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经过二审,案件能得到正确的解 决。如果审级过多,手续繁琐,就会使诉讼迟滞。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难,浪费时间、精力和费用。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0511259373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有限收费
2.也谈再审之诉的重构 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吗?
3.抗诉期限届满后还有什么救济方法吗 检察院不抗诉该怎么办
4.论刑事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5.刑事第一审程序概述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