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截留炸药卖给他人 触犯刑律领刑三年
2017年11月23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的韦某,在高速公路打工期间,将私自截留的炸药和电雷管卖给他人,韦某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2年9月21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韦某在那坡县城靖那高速公路二标段果乱工地打工期间,因有机会接触雷管炸药,私自将用不完的雷管炸药留下。2011年6月16日晚上11时许,韦某将炸药和电雷管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开石场的韦金。韦金在开车回百色途中被警察查获。经称量计算,韦金车上共有炸药73公斤、电雷管306枚。
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韦某于2012年5月7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后被起诉。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韦某未经批准私自出售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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