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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黑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2017年8月2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邓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8月8日19时许,伙同王某乙、李某、程某、任某一起驾车到柏鹤集乡贺寨村找陈某甲索要债务。王某甲等人在村内陈某乙家外将陈某甲强行拽上轿车,在途中一村里民房内,用棒球棍对陈某甲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王某甲等人又将陈某甲带到邯郸市复兴区兴隆商务公寓B座2单元10楼3号房内看管,逼其偿还债务。8月10日17时许,王某甲等人放陈某甲离开。经鉴定陈某甲眼部及体表多处皮下出血的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主要提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因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债务,伙同王某乙、李某、程某、任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陈某甲带到邯郸市复兴区兴隆商务公寓B座2单元10楼3号房内看管,并对其进行殴打。8月10日17时许,王某甲等人将陈某甲放走。经鉴定陈某甲眼部、体表多处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临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陈某甲的眼部及体表损伤,构成轻微伤。

2、陈某丙证明,2014年8月8日下午7点左右,陈某甲被王某甲等人弄走后,他们就报警了。王某甲于当天晚上12点8分给她打电话说陈某甲欠其钱,让她还一百万。8月10日下午5点10分左右,陈某甲给她打电话说跑出来了。

3、陈某丁证明,2014年8月8月下午6点40多分,王某甲和三个男子到他家找他儿子陈某甲,后陈某甲在海延粮站那被王某甲等人带走了。

4、陈某乙证明,那天下午6点多,他和陈某甲一起开车回家拿手机,陈某甲说要用充电器,于是他就去给陈某甲拿充电器,回头发现陈某甲不见了,他看见一辆白色的东风日产车开过去了。

5、温某证明,邯郸市复兴区兴隆公寓B座2单元10楼3号房是他和刘某合租的。在8月初时,他把公司的钥匙给了王某甲一把。

6、被害人陈某甲陈述,2014年8月8日下午6点左右,在贺寨村西头,王某甲和四五个人把他推到车上。把他拉到一个地方,那五个人就开始对他进行殴打,王某甲拿着一根棒球棍打他的腿,打完以后,又蒙住他的头,把他拉到了兴隆公寓B座2单元10楼,五个人轮流看守他一直到10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甲一共控制了他差不多47小时。

7、王某乙供述,2014年8月8日8点左右,他和王某甲、李某、程某、任某一行五个人到临漳县陈某甲老家要账,陈某甲没在家,他们返回时,在陈某甲老家村口碰到陈某甲,然后王某甲和任某、程某下车,王某甲和任某拽着陈某甲的胳膊把陈某甲拽到车旁,他们三个人把陈某甲推进了车里,把陈某甲绑到复兴区王某甲租的房子里面,王某甲让陈某甲还钱,陈某甲说没有,然后王某甲就用手朝陈某甲脸上扇了两巴掌,朝陈某甲胸口踹了一脚。他们五个人在王某甲租的房子里看了陈某甲两天。

8、王某甲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有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限制陈某甲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因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霞

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

代理陪审员  王燕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艳敏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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