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状态
文章列表

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异同点

2017年7月10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
  转化犯与吸收犯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是:
  其一,均属实质的数罪;
  其二,吸收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重与轻、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转化犯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亦在外观上表现为一罪重、一罪轻的关系;
  其三,两种形态均具有数行为指向同一具体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特点。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转化犯的本罪与转化罪之间,犯罪构成彼此独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正是基于某些构成要件要素的兼容性,在本罪实施的同时或造成不法状态的延续过程中,行为人的特定不法行为才可能与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起充实转化罪的犯罪构成,使得罪质发生转化。吸收犯的数犯罪行为的构成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问题。第二,转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轻罪,总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与轻罪之间孰前孰后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重罪也可能发生在前。
  区别:吸收犯为处断上的一罪,而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
  推荐阅读: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吸收犯概念的五种表述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88754229938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最新聚众淫乱罪未遂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 2.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 3.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连续犯时效有多久
  • 4.几次拦截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么?卖假药是否犯罪,是的话会怎么判?
  • 5.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哪些条件,防卫的限度如何确定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