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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故意杀人

2017年7月10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本人受贵院的指定和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张京昭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张京昭的一审辩护人。通过调取案件卷宗证据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裁判本案时考虑、采信:首先,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应按绑架罪确定罪名较为适宜。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绑架致人死亡的,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死亡的结果只是从重处罚情节,不应另定故意杀人。其次,本案绑架罪的犯罪行为为未遂状态,应按绑架未遂定罪和量刑,然后再考虑死亡的结果来量刑。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绑架行为,绑架被害人是被告人积极采取行为的直接动机和目的,行为过程中没有杀人的故意存在。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判断具有杀人的故意。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抢夺刀子的过程中,因为情绪紧张采取了过激的伤害行为,但被告人在用刀扎人时很难判断为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应按照故意伤害行为定性较为合适。被告人具有绑架被害人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存在。绑架的目的还未达到,其也不是为了杀人灭口,更没有事先的蓄谋杀人,从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判断,定被告人故意杀人比较牵强。第四,被告人在用刀扎伤被害人后,仍回到车里将被害人放在副驾驶的位置,想开车抢救被害人;在不能发动车辆时还下车积极叫人抢救被害人,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而且主观恶性并不是很深,被告人仍有善的一面,从其蓄谋绑架方太集团老总,到其家中多次都未实施行为来看,都可以看出被告人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行为的后果虽很严重,但被告人罪不致死。考虑到我国刑事政策少杀的方针政策,希望法庭再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曾对行为表示非常的后悔,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不幸和痛苦表示歉意,希望有机会能对被告人家属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补偿。第五,被告人在行为后主动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虽另有借口,但事后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属于自首和坦白。被告人不仅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还主动如实的对其同案犯进行了揭发,虽然案件尚未侦破,但为将来的侦查提供了便利,望法庭在裁判本案时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从法律上虽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并不是就得判处被告人死刑才是罚当其罪。希望法庭在定绑架未遂、伤害致死的结果上,再综合被告人的情节来定罪量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此致   辩护人:齐建刚2008年10月8日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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