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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律师争取后轻判

2017年7月10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刘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市政工程泥浆倾倒工作,2009年6月29日接到曹某电话,要其倾倒一车废水。在倾倒后因气味较大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二被告提起诉讼。由于二被告均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机关对二被告求刑范围均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律师在辩论过程中成功的区分了二被告的主观恶性,结果嘉定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刘某处有期徒刑10个月(案发日2009年6月29日至判决当月2010年4月23日,10个月)并处罚金2万。 辩 护 词 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刘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辩护人,参与庭审,发表如下意见: 辩护人认为刘某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手段较轻,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所导致的后果也较轻。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结果犯。纵观本案,刘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刘某本人系初中学历,平时从事泥浆倾倒工作,从未接触过废水处理,更不知道专业处理废水的流程、条件、成本等任何情况。这次也没人告知他需要对这批废水进行专业处理,刘某主观认为跟往常处理泥浆一样,将废水倒在收费的泥浆坑内就可以了。 本案第一被告的笔录(2009年7月31日第3页、9月2日第3页等)都记录了曹某说“我就是告诉他,这些是废水,让他自己去外面处理掉”。第一被告的陈述证明了在本案中第一被告仅仅把刘某作为“工具”,而不是合作的伙伴,其也没有告诉过刘某整个事情的经过,只是让其自行处理废水,普通人的理解就是,我让你去找地方去倒掉,我给你钱。对于一个门外汉来说是不可能想到要对这批废水进行专业处理的。如果刘某知道自己需要对这批废水进行处理,是不会接受第一被告低微的报酬。相比较第一被告曹某明知对废水需进行专业处理而故意隐瞒的情节,结合各自主观恶性等情况,贵院应在检察院建议求刑范围内,在量刑时对刘某从轻予以处理。 二、刘某将废水倾倒在专门倾倒泥浆的地方,并且支付了倾倒费,案发后,刘某也没有试图逃离现场,因此犯罪情节及手段及犯罪时主观状态都较轻。 现受污染土地现已被嘉定环保局指定的专业机构修复,因此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三、被告刘某的村民委员会,邻居都证明其以前也是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这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能主动如实交代案情。每次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时,其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 后悔及羞愧,每次都痛哭流涕,觉得自己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受害人、愧对父母家庭,因此其不具有再犯的可能。其家属也能主动支付罚款。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及刘某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犯罪主观态度等要素,希望贵院能对被告人予以缓刑。 本案被告人,案发之前是个工作勤恳,为人热心、友善,深的周围群众好评的人。其人生轨迹就是外出干活,赚钱养家,将子女抚养成才,自己颐养天年。我们国家所倡导的和谐社会也正是由这样一个个类似的家庭所组成的。但是由于一次的疏忽,使刘某成为法庭的被告人,其本人及家庭成员都偏离了原来的生活轨迹,由于刘某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其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其家庭陷入了困境,其妻子无工作能力,子女也面临着辍学。 起诉书的记载,被告人自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近10个月,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已近8个月了,对应其行为及后果,辩护人认为刘某受到的惩罚已经足够了,现其本人也吸取了足够的教训,也不会再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机会,使其早日重新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能综合上述因素,能对被告人合理量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 刁宏 律师 2010年4月23日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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