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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的代理词(代理校方)

2017年7月10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接受三门峡市少林文武学校(以下简称文武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赵诺臣苏文武学校损害赔偿案件中文武学校的代理人,经过对案件的调查了解,代理人谨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观点:一、赵诺臣诉文武学校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校园伤害案件,伤害发生于武术教学中,与其他类型的伤害事故有很大区别。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其中对发生在教学活动中的校园伤害案件,必须考虑其自身特点。本案发生在武术教学活动中,武术教学不同于其它学科教学,它是一个以强身健体、培养吃苦耐劳精神、磨练学生意志、掌握搏击技术为目的的教学过程,在教学中应以“动”甚至是挑战身体极限的“剧烈运动”为主。在动的过程中,由于激烈的身体运动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很多校园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就充分印证体育教学与其他教学的不同之处。而作为武术教学,它的危险程度和运动激烈程度都远远超出体育教学,客观而言,正是武术教学的特点决定了武术训练中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能绝对避免的。本案件不仅不同于普通的伤害案件,也不同于一般的校园伤害案件,而是发生于武术教学中,是赵诺臣在武术训练中,不慎摔倒所致,伤害的发生既没有加害人,也没有外在的积极或者消极的加害行为,更不是学校或者教练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造成的,可以说完全是由于武术教学本身的特殊风险决定的。而对于武术教学中本身的特殊风险,在招生时、学生入学时以及在日常,作为文武学校一再给学生和家长不厌其烦的强调,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为学生办理学平险、购置合适的武术训练服装。对武术教学中的风险,作为家长和学生是十分清楚的,也应该在日常尽到积极配合义务、谨慎注意义务。所以,在武术教学中出现因其本身风险决定的、不可完全杜绝的伤害事故,应该区别对待,不能把板子全打在学校屁股上。如果真是那样的话,会使得学校无法积极主动地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学校履行教育职责、推行素质教育来说,只能是有百弊而无一利。近年来,有些学校为避免发生事故,屡出怪招,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无形中使学生丧失了培养其独立意识、创造能力甚至是生存能力的机会,最终受到损害的只能是广大学生的利益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因此,法律不应该鼓励学校惩戒和控制学生,而应该鼓励其适当地教育和引导学生,培养学生处理危险的能力。这样对于维护学生利益、保障校园秩序、鼓励学校组织学生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法律对校园伤害案件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是一般过错责任,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关于学校对校园伤害案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作为司法解释层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作为部门规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有关组织和人员处理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平衡家长和学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七条说明了校园伤亡事故责任的性质,即学校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且除法律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外,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作为司法解释层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七条确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案件时,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的,校园伤害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而且是一般过错责任。并且即使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也只是承担适当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的民事责任,而监护人不能以学生是在学校发生伤害为由,免除于自己承担的监护责任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基于《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的规定,从性质上而言,学校由此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至于未成年学生本人,根据6周岁可入小学的规定,6至10周岁的小学生对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识别能力,未成年学生本人也应该在自己能够识别控制的范围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这样来分析校园伤害事故,可以说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同时也平衡了学校和家长、学生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最大难题在于举证困难,因此往往在案件事实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样处理对于学校是不公正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易于不适当地扩大学校的责任,学校为其免责必然会减少各种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活动,不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行,将严重损害的广大学生的利益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在涉及武术学校武术教学中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归责的话,将不适当地过分扩大武术学校的责任,必将严重制约中华武术的发展和发扬光大,长此以往中华武术或将日渐式微、步入衰退灭绝之境地。故,不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能依法使用一般过错原则。三、本案中,在赵诺臣武术教学课上受伤事故中,武术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并在伤害发生后及时送其就医治疗,同时通知了家长,整个过程中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须由受害人承担学校或其他致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应该首先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而原告只是证明了在武术课中受伤害的事实,不能证明武术学校在教学中有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存在。事实上,在赵诺臣受伤的武术教学中,教练已经尽到交待动作规则和进行指导的责任,并在运动前对场地的适宜性做了仔细检查,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赵诺臣在训练中瞬间的受伤,教练不可能预料、不可能防范,完全是意外,完全是由于武术训练本身具有的风险特点决定的。并且在发现赵诺臣受到伤害后,立即报告给学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实施救助,同时通知了家长,已经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发生在武术教学活动中的校园伤害事故,必须考虑其特殊性,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武术学校没有过错并已履行了及时救助义务,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观点,请法院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  律师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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