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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管辖的分析 案由和管辖权异议之提出

2021年1月7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民间借贷管辖的分析

民间借贷的范畴是属于借款的合同,民间借贷的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里的一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出于合同纠纷原因,提起诉讼,那么该诉讼由合同的履行地或者是被告方居住所在地所在的法院来处理。

什么是管辖它指的是同级法院之间和各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之时所遵从的权限与分工。对于民间借贷,它的管辖也有划分,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管辖呢以下是关于民间借贷管辖的相关分析。

什么是民间借贷呢它指的是公民和公民间、公民和法人间、公民和其它组织间的借贷。借贷就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发起借款,等到期之后返还借款金额,并且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利息。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自然人和自然人间借款的合同,从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起生效。所以民间借贷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或单务合同或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只要是主体适当、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可以认定它为有效的。如果借款利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那么出借人申请要求利息的法院不予以支持。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利息的,那么该利息最高不能够超过银行此类贷款利率四倍。如果超出该限度,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予以保护的。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与规范,在民法通则中、金融规章的规范中、合同法和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司法事务中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理解却有不一致的看法,所以导致对于民间借贷的管辖程序有了不同认识。如果在合同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无效,那么通常认定,被告的住处所在地法院是唯一管辖法院。

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因为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范畴。对于合同管辖地,可以选择在被告或原告住处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那么法律认定由被告住处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那么权利人可以依法在被告住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两者中做出一个有利选择,不论是被告住处所在地在地理上对被告有利,还是选择合同履行地作为法院管辖地,权利人都可以依法享有的选择权。

被告住处所在地做为合同管辖地,无管是合同争议双方,或是受理案件的法院通常都没有争议。但是如果选择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地,那么法院立案时就会有置疑:通常管辖法院不立案或者在立案后被直接驳回。

通常在亲朋好友间或是熟人推荐和介绍的人中,会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不管是因为对法律认识不够,或是面子原因没有在合同上写明发生纠纷时的法院管辖地,然而经过一系列纠纷和争议之后,实际合同中仍然写明法院管辖地是最明智的。

案由和管辖权异议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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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孙XX诉南京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孙XX起诉称:原告杨XX、孙XX分别在2004年11月15日和2005年元月10日同被告及其代表刘XX签订了盐通高速公路X标段绿化工程施工协议和补充协议,由原告按协议进行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为便于施工方工程款的结算及时,分包方同意施工方直接从盐通高速公路X标项目部领取绿化工程款”,第二条约定:“如果被告不按补充协议第一条款办理,原告可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从盐通高速公路X标项目部反馈的信息,被告已经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领取工程款164609元,原告数次催讨,被告推诿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工程款164609元及违约金。

代理思路:

1、补充协议系伪造,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被告告知代理律师,补充协议是伪造,虽然补充协议盖有被告单位印章,但可能是刘XX作为公司的工地代表时手中持有盖有公章的公司空白信笺,是原告串通刘XX伪造的,补充协议上刘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被告因此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补充协议非刘XX本人签字。

2、江阴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而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阴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施工行为地,故而江阴法院无管辖权。

被告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江阴市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章真实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提起管辖权异议这条代理思路没有走通。

3、转变代理思路,以案件案由为突破口,促成案件调解。江阴市人民法院坚持对该案有管辖权,作为代理律师,敏感地意识到,要另辟蹊径。代理律师从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了本案,提出一个新的观点,该案案由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返还财产纠纷。因为原告据补充协议第二条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则原告和江阴市人民法院都认为,被告已经同盐通高速公路X标项目部进行了结算,占有了工程款,而该款应当为原告所有,被告拒绝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被告归还,因此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返还财产纠纷。但原告起诉没有提供被告已经占有工程款的证据,原告的诉求不成立,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面临着驳回诉讼请求的危险,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同意以40000元了结此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办案小结:

1、 突破习惯性思维,打破常规。本案按一般思维,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这本没有错,但关键在于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情况下的跟进思路。如果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而束手无策,则代理是失败的,律师要有峰回路转的手段,也要有全面的考虑,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律师的思维也要一以贯之,能够前后照应。本案打破常规思维的主要方面在于案由的改变。案由,从字面上讲,案由是指案件的由来,即当事人因何事发生纠纷而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有的人认为案由就是案件的名称,也有的人认为案由是案件的类型,还有的人认为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关于案由,1984年版《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每一特定诉讼案件的原由。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被控所犯的罪名;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我对案由的理解是原被告双方共同指向的诉讼标的,案由实质上是指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者是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在民事案件的代理中,梳理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至关重要的。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说:“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把许多种行为概括在一起,从而使整个民法成为一体”,所以,律师代理案件首先就应当从法律关系入手,谢老认为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的总则,法律关系也是律师代理案件的“总则”。

2、法律观点提出的时机。就本案来说,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管辖也未必就有好的代理结果。但管辖权异议是要做的,这对对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心理都是有影响的,为案件调解结案打下了铺垫。本案主审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都一直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为欠付工程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该诉为返还财产之诉,这对于原告是没有准备的,其举证期限已满,没有举证被告已经占有工程款的证据,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孙子曰:多算胜,少算不胜。盘算何时提出重磅观点是需要好好思量的。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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