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群众娱乐打打牌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群众娱乐活动与赌博行为有怎样的区别呢在二者如此相似的情况下,需要有哪些特征进行区分呢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
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1、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2、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3、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4、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和制定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对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赌资范围的界定、赌博违法行为与群众娱乐活动的界限区分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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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关于协助赌头聚众赌博是否也是构成了赌博罪呢主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呢根据例子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甲经策划,纠集乙某等人,并对其分工,分别负责招引、接送赌徒、维持赌场秩序、选定赌场等,在多处场所设赌局聚众赌博,从中渔利三十余万元。毫无疑问,甲已构成赌博罪,但对其雇佣的并以;工资;方式支付酬金的乙某等人,是否构成
赌博罪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设立的赌博罪,惩罚的对象之一是聚众赌博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即对受雇佣协助赌头者,不应以犯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协助赌头聚众赌博者,也应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从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上分析,甲与乙某等人具有共同故意,即乙某等人在认识因素上,明知被告人甲为营利之目的,而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帮助被告人甲实施聚众赌博;在意志因素上被告人乙某等人与被告人甲都希望通过赌博实现营利之目的,从而使自己也瓜分利益。同时,各被告人还具有共同行为,即甲组织、策划、指挥聚众赌博,乙某等人按分工招引、接送赌徒,为赌场望风、维持秩序、帮助赌头抽取费用。从赌博罪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上看,乙某等人之所以积极实施协助被告人甲聚众赌博,其目的也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的获取,其名义上是以;工资;的形式从甲那里获得利益,但同样反映了是经赌博渔利而瓜分的性质,其所获的利益来源于组织赌博所抽取的费用。再次,所获的利益远远高于正常职业的工资标准。再从共同犯罪的形式上看,甲纠集乙某等人为聚众赌博提供赌场、赌具,配备交通工具、接送、招引赌徒,为避免被查处而设人在赌场外望风,为防止他人骚扰或赌徒间发生争执,派人专门维持赌博秩序,由此构成了一个组织完善、设置齐全、分工明确的必要共同犯罪。试想,仅有甲而缺少乙某等人的协助行为,怎可想象他们经常更换赌博场所,并常有十几人甚或几十人为赌博远道而至呢乙某等人不同于在赌场仅提供打杂服务而对聚众赌博活动能否进行不起作用的人员。因此,乙某等人的行为,已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