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问题咨询: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一般是多久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购买保险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当购买个保险的时候,我们会与他人签订一定的合同,有签订合同就有可能发生矛盾纠纷,接下来一起去学习一下,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层面。


  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法院。如果出现案件涉及了众多外国人或公司,或者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审理。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而言,不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意见》第25条也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和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我们应该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寻求法院的帮助,感谢你的阅读。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9778018458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怎么确定抚养权变更的案件管辖法院
  • 2.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 协议管辖效力是怎样的
  •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 4.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5.移送管辖是什么?刑事诉讼职能管辖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