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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是怎么划分的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有什么效力?

2020年12月16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案管辖是怎么划分的

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在最开始应该由那个机关来立案侦查呢很多人在这方面都是不清楚的,其实针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立案管辖不同。接下来,就让来告诉大家立案管辖是怎么划分的吧。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书面决定。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对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可以行使立案管辖的,但此时需要区分案件的性质来判断,具体应该由哪个机关立案管辖。以上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有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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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这样是为了方便确认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多个地方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作为当事人更希望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可以对自己更有利,这个时候就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前约定解决争议的诉讼或者是仲裁机构。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条件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

1、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2、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约定“出现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者法院解决”此类看似“万无一失”的管辖条款,其实当事人并不了解该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首先,就《仲裁法》的规定而言,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是明确的,即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是明确的。即使当时约定不明确,也应当通过后续协商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自始至终未明确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那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依据最高院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无效 。如此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就必须向法院起诉以解决相应的争议。而管辖法院的选定,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就又必须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又会暴露与其初衷不一致的情形之中。

不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就视为其同意了相应仲裁的管辖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法院未发现仲裁协议且另一方当事人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那么就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 。后两种情形与当事人开始的约定都不一致,但是当事人后期的行为导致了其原有权利的丧失,有可能是因为其自愿,但是更有可能是其对相应程序的不了解导致了自身权利的受损。但是,不能期望一般当事人对法律有相应的了解,这里就体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了。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是合法、有效、明确的,那么其诉讼权利很有可能受到限制,相应的实体权利或利益也会受到相应的损害。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的有关事宜如上所述。在进行管辖权约定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约定的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符合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的约定。然后要进行书面确认,没有书面约定是无法确定管辖权的约定的。如果约定不明将会导致管辖权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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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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