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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对鉴定结论异议的处理?

2020年12月18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错误裁判的救济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保障不枉不纵、有错必纠方针的贯彻执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可以使有罪的人罪当其行,罚当其责,也可以使无罪的人得到解脱,罪轻的人免受重刑,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法律的准确实施。


  2.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正确处理,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申诉、上访,消除不安定因素。


  3.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人民群众将正确的裁判和错误的裁判进行对比,就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学习法律,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自觉性。


  4.可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建立了正常的监督渠道,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正确合法进行。





对鉴定结论异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 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 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百零五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 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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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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