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宗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由于现在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的出现,许多人都用无现金的支付方式生活着,而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了,因为信用卡是提前消费的,容易产生透支的情况。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认定规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认定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包括六种情形: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该《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3、综上可以得知,构成;恶意透支;有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要,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同时具备。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处罚
1、恶意透支信用卡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2、恶意透支信用卡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
三、怎样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认定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现代社会是资本主义的社会,资本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了。这样的情况也就带来了很多的金融犯罪的发生。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金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金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金融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金融犯罪分别按照行为方式分、按照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按行为方式分: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2、按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三、金融诈骗的方式
1、大多以境外企业在沪投资管理公司
九起案件中有四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在沪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四起案件是以投资理财为名在上海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起案件系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如犯罪嫌疑人吴某系台湾人,其与犯罪嫌疑人谢某相勾结,于2004年7月以香港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沪注册成立独资的上海讯汇投资咨讯有限公司后指使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徕投资人,承诺可以投入资金放大100倍从事外汇保证金、伦敦金交易,要求投资人将人民币保证金存入谢账户后,吴、谢再将人民币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境外为投资人设立的保证金帐户从事交易,经查,仅上海地区就有298名投资人被骗投入共计3200余万元人民币。
2、犯罪手法以金融领域的违法运作为主
这些案犯除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外,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从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代理、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涉及的犯罪活动几乎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业务。如新西兰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吕某非法经营案,其于2002年12月在沪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03年4月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买卖外汇、信用卡代理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涉案总金额达100余亿元人民币。如2003年4月至2008年3月,其采用与上海的三家公司签订《受托资产管理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等手段,先后收取三家单位13亿余元人民币作为担保后,由新加坡某金融公司在境外向此三家单位在境外的关联公司提供外汇贷款,从中收取利息800余万元。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其先后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外贸保证金方式向上海、山东、四川、云南等21家企业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金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金融犯罪的发生也是因为现在的人们对于资本的渴望,以及各种不法分子的歪心思。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