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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内容

2020年11月30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

  现在我国是法治社会,行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我们去哪里办理成了一大困扰,那么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裁定管辖的要件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


  由人民法院作出一个裁定或者决定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叫裁定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①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依此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第三,接受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如果确实认为移送错误或者审理确有困难的,应说明理由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②指定管辖


  对某一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叫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两种情况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审理案件,更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③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又叫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移转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转给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便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由适当的人民法院审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我们称之为提级审理;上级法院也可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目前,移转管辖中存在问题较多。


  二、裁定管辖的要件有哪些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判决。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是我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最常涉及的法律,而在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更是其涉及的基本概念,可谓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那么,何谓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诉讼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有什么区别呢地域管辖的分类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下面将分别对此进行阐述。


  三、地域管辖的分类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5、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7、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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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宗涛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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