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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强奸未成年少女怎么判 侮辱罪和猥亵罪的区别

2020年11月25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上强奸未成年少女怎么判

法律上强奸未成年少女怎么判

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从重处罚;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严重情形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一般难以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发生性行为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表现。这时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以前有没有发生过性行为,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场所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主要是看其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以及没有完成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因为犯罪份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完成强奸的,那么应当认为强奸未遂。

反过来对于女性朋友来说要做好自我保护,以免受到非法侵害。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侮辱罪和猥亵罪的区别

侮辱罪和猥亵罪有哪些区别

1、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猥亵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性的羞耻心与性的自由权,侵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有满足自身性冲动的主观故意,但又并不具有对受害人进行性侵的主观想法。侮辱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人格权与名誉权,侵害人实施侮辱行为期待通过实施侮辱行为以达到使受害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

强奸和猥亵的区别

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如下:

、犯罪客体不同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

、主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是面对猥亵女性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很有可能会构成侮辱和猥亵方面的犯罪,;但是侮辱罪并不仅仅只局限于该方向只要是严格损伤了他人的尊严以及人格的都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想要有更多了解的可以咨询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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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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