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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2020年11月16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宗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强奸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2014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酒后翻墙入院进入邻居王某家中,欲和丧偶的王某发生性关系,由于王某不同意,后董某离开。被害人王某因此喝农药自杀,被村民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人调解,董某赔偿王某损失5万元,并已履行。之后王某家人报警,董某被抓获。王某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董某赔偿自己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乘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人在家之机,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恶念,酒后翻墙进入王某家中,实施强奸行为,由于王某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董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住院治疗,属于法律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情形,故应对董某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属于未遂犯罪,且暴力程度相对较轻,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弥补了被害人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王某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之请求,由于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遂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强奸未遂案件,判处董某有期徒刑5年,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二、强奸罪的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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