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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逸自首会怎么处理 认定自首常见问题的十种情形

2020年11月16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撞人逃逸自首会怎么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多少也都对于交通肇事有所了解,但是如果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话,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对于逃逸后自首的会怎样处理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撞人逃逸自首会怎么处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撞人逃逸自首会怎么处理


  开车撞人逃逸,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肇事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首是《刑法》规定的法定减刑情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133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二、认定为撞人逃逸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不构成撞人逃逸的行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撞人逃逸自首会怎么处理的内容,由此可知,开车撞人逃逸,如果是构成肇事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认定自首常见问题的十种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认定为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时常会发生争议,下面从十个方面对认定自首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自首的认定仍然时常会发生争议,特别是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的人,或者是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但尚不够被追究刑事,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


  劳动教养措施毕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它既不同于司法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罚处罚。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意志是自由的,也没有罪行被他人发觉的现实;危险;。因此,行为人在劳动教养期间供述本人罪行的,包括对劳动教养原因的事实作出重大更正和补充,以致有适用刑罚必要的,都应认定为自首。


  三、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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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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