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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管辖地是哪里?医疗诉讼的管辖确定是怎样的

2020年10月26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上海,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有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管辖地是哪里?

一、有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管辖地是哪里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名誉权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 第101条、第120条的规定,《侵权法》 [4] 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 第140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侮辱

侮辱是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诽谤

诽谤是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誉权对于个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自己的名誉权是不能让他人进行侵犯的,而对于名誉权的管辖地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还有被告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管辖,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案件的本身,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诉讼的管辖确定是怎样的

医疗诉讼是指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在我国有很多法院,基层、中级、高级以及最高,另外还有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等。那么医疗诉讼该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呢为您介绍医疗诉讼的管辖确定是怎样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医疗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上诉案件由该基层法院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标的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实践中,像海事法院等法院都是专属管辖的法院,而医疗诉讼的一审一般是由基层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上诉或有重大影响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高级人民法院通常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希望搜集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医疗诉讼管辖的知识。

医疗诉讼的证据应如何收集

医疗诉讼需要哪些证据呢

医疗诉讼中患者应提交哪些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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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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