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我国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2020年10月24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上海,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知识内容了,对于地域管辖,在我国刑法总则里有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中的要件就可对其进行相关的立案处理。好了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的律师。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9278631750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怎么确定抚养权变更的案件管辖法院
  • 2.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 协议管辖效力是怎样的
  •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 4.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5.移送管辖是什么?刑事诉讼职能管辖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