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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其主体不同,抗诉的提出有以下两种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这就是说,最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也可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任何级别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法律监督,并依法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这里的抗诉,体现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对生裁判检察监督的普遍方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则是对生效裁判自上而下检察监督的例外,这种特定的例外,是为了保证检察监督的完整性。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检察机关实现其监督职能的上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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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1.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1.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2.1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指令再审一次限制;可以再次指令再审。
2.2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3.1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须依法改判;
3.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因原判决认识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而不能再次发回重审。
3.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须发回重审的,法律没有规定重审又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审理后不能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