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型自首的认定 自首如何认定

2019年11月25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宋,南京刑事律师,上海,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宗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型自首的认定

  核心内容: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并告知司法机关自己所处位置,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案情


  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发生口角后相约到某村打斗。当晚9时许,刘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持刀赶到该处,当时林某已纠集多人在现场等候。在现场,陈某泳率先与林某发生口角并打斗,陈某泳被打伤。刘某、陈某、刘某斌见状分别上前殴打林某,致林重伤。案发后,双方各自逃离现场并分别将受伤的林某与陈某泳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后刘某和林某各自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医院将四被告人抓捕归案,四被告人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裁判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陈某泳、刘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被告人陈某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3、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刘某斌、陈某不服,均以其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明知刘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均构成自首,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陈某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3、被告人刘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4、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评析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刘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以同案人陈某泳被人打伤为由而报警,且系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其报案时已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位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刘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刘某的行为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意见》之所以将前述情形视为自动投案,是由于行为人报案时虽没有积极主动的投案意愿,但由于行为人在主动报案时能如实告知司法机关自己所处位置,明知司法机关到来后将会对自己建立有效、实际的人身控制,而自愿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由司法机关处理,应认定为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特别是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说明其心态已由报案时的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转化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也帮助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提高了破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可以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刘某在报案时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其在主动报案时能如实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位置,明知公安机关即将赶来展开调查仍留在原地等候而未逃跑或者藏匿,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殴打并致林某重伤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刘某对其身份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由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互相斗殴后互有受伤,被告人刘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构成犯罪,从而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这是对其自己行为的一种不当法律评价和认识,属于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识错误。但由于刘某其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包括自己殴打林某的情节,表明他没有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意图,因此刘某对其身份认识错误不应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综上,由于刘某在本案中具有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且刘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案号:潮安法少刑初字第37号,粤51刑终14号





自首如何认定

  自首的认定在法律当中规定的比较全面详细,因为在实际生活当中自首的认定的情形是比较繁多的,就需要我们掌握清楚和了解。那么,自首如何认定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自首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自首分别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两种,两种自首,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还可能构成立功。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96375999067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受贿罪司法解释与自首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7年自首立功如何减刑
  • 2.刑法自首认定的情况怎么理解?自首情节怎么认定呢
  • 3.轻微交通逃逸自首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刑
  • 4.接受立案材料应注意什么 实践中该怎样认定自首,要注意哪些问题
  • 5.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符合自动投案行为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