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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斗殴黑社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8年4月25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亚伟,男。2006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勇,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亚伟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瑞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蚌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顾亚伟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顾亚伟认为继母高桂松占有其父亲的卖房款,于2012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到高桂松租住处以给父亲治病为由向高桂松索要钱款,遭高桂松拒绝,二人发生争执。顾亚伟将高桂松推倒在沙发上,用手掐住高桂松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顾亚伟于当日中午12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人顾春魂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顾亚伟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顾亚伟因向其继母高桂松索要钱款而发生争执,用力掐扼高桂松颈部,致高桂松死亡,其行为成故意杀人罪。顾亚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顾亚伟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顾亚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顾亚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瑞雄经济损失2032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顾亚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其由于情绪激动才杀害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上诉人顾亚伟的父亲顾淮田与被害人高桂松登记结婚,租住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市东村小王台30号,于2012年2月21日协议离婚。顾亚伟认为高桂松占有他父亲的卖房款,在照顾他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于2012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到高桂松租住处以给父亲治病为由向高桂松索要钱款,遭高桂松拒绝,二人发生争执。顾亚伟将高桂松推倒在沙发上,用手掐住高桂松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顾亚伟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中午12时许,在他生母惠芳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市东村小王台30号出租房。该出租房东间卧室靠北墙和东墙摆放两组长沙发,东侧沙发上有一具女尸,头东脚西,仰卧于沙发上,面部和胸部覆盖咖啡色方形靠垫,靠垫下边延中间有血迹,将靠垫移开,另一面与尸体口鼻接触位置有血迹。尸体面部右侧放置一咖啡色方形靠垫覆盖尸体右面颊,移开靠垫,另一面与尸体口鼻接触位置有血迹。尸体左嘴角处有血液流出,沿左下颌形成干涸血柱,右鼻孔有血液流出,沿双侧面颊形成两道干涸血柱。

  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7月19日,经侦查人员检查,未发现顾亚伟身上有明显伤痕。

  3.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7月19日,经王瑞雄对案发现场死者照片辨认,确认死者系其母亲高桂松。

  4.指认现场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3日,顾亚伟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高桂松颈部及上胸部见多处散在皮肤擦挫伤,颈部项链压痕明显,颈部肌肉、软骨及血管均损伤出血;死亡时间在2012年7月19日凌晨1时至2时之间;系因钝性外力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6.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标有“被害人高桂松指甲”字样物证袋内检材上检出混合人基因型,包含高桂松血样和顾亚伟血样的DNA分型。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顾亚伟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8.归案经过证实,2012年7月19日中午12时许,顾

  亚伟在其生母惠芳陪同下到蚌埠市公安局东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9.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6)龙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顾亚伟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10.离婚协议书证实,顾淮田、高桂松两人于2010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1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无财产、无房产、无债务。

  11.顾淮田住院医药费收据证实,顾淮田因病于2012年6月27日住院治疗,于2012年7月23日出院,医药费合计26995.03元,个人支付6044.20元。

  12.证人顾春魂的证言证实:他哥哥顾淮田和高桂松结婚后,顾淮田的房子于2011年卖掉,钱被高桂松拿去做生意,没几个月就说亏没有了,顾淮田弄的一分钱都没有,家里人都很生气。顾淮田因为患食道癌于2012年6月住院不到两个月就去世了。住院期间由顾亚伟照顾,住院的费用是他支付的。

  13.证人赵玲来的证言证实:顾淮田住院的医药费是顾春魂给的,他经手缴费和出院结算。顾淮田在医院住院基本上是他儿子顾亚伟照顾。

  14.证人吴树红的证言证实,顾亚伟一家三口租住在他们家院子里大概近一年,平时很少看到顾亚伟和其父母一起住这里。

  15.证人王红星、徐大兵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9日凌晨3点多,他们在小王台子菜场路距离解放三路约50米处卸货,看见顾亚伟从他们旁边过去一直向西走,当时穿一双蓝色拖鞋、大裤衩、T恤衫。顾亚伟不经常在这里,走路的方向是回家的反方向是出门的。

  16.证人惠芳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9日8时许,她儿子顾亚伟到她住处告诉她,顾亚伟夜间找继母高桂松要钱给父亲看病,遭拒绝和打骂。顾亚伟与高桂松打架,掐其脖子。随后,顾亚伟前来找她陪其到公安机关投案。

  16.上诉人顾亚伟的供述证实:他父母离婚后,他随其父亲顾淮田、继母高桂松生活,在王台子租房子住,原来家里的房子卖了。2012年7月18日23时许,他在医院看护生病的顾淮田后,去网吧上网,翌日凌晨1时多,他回到王台子家中,见其继母高桂松还没有睡觉,便向她要2000元钱给父亲住院用。高桂松称没有钱。他又要其父亲的卖房钱。高桂松称没有,并说顾淮田的死活与她无关。他听了很生气与高桂松争吵,高桂松过来打他。他还手并把她推倒在沙发上,双手用力掐她脖子,致其不动不反抗,一只手继续掐,致其鼻子流血。他继续掐高桂松的脖子约2分钟后放下手,赶紧跑出去。他在马路上溜达到天亮,去他母亲惠芳处将此事说了。后来,惠芳陪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亚伟因向被害人高桂松要钱款遭拒绝,与之发生争执,用力掐扼其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顾亚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顾亚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顾亚伟由于情绪激动才杀害被害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发生系因顾亚伟向被害人高桂松要钱起争执而起,无证据证明高桂松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对顾亚伟所具有的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量刑并无不当。顾亚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符仲云

  代理审判员 张进春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姗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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