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缓刑与自首的规定

2017年11月9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如果缓刑的执行不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就不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缓刑犯也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这不符合我国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的刑事政策。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缓刑犯就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缓刑犯成立自首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了。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89775826089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受贿罪司法解释与自首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7年自首立功如何减刑
  • 2.刑法自首认定的情况怎么理解?自首情节怎么认定呢
  • 3.轻微交通逃逸自首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刑
  • 4.接受立案材料应注意什么 实践中该怎样认定自首,要注意哪些问题
  • 5.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符合自动投案行为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