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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搭乘“运载火箭”招来官司

2017年7月31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因宝马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主研制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宝马公司告上法庭。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是“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宝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某媒体上发布了一则广告,广告内容包括“CZ-2F运载火箭”图形,引起火箭研究院的关注和不满。对此,火箭研究院以“认定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求,于2011年8月12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1月23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观点博弈

  宝马公司的广告行为在火箭研究院看来,自己享有的图形商标,未经允许就被其用在了产品宣传广告上,属于借助火箭研究院的信誉度和知名度,提升自身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亦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导致竞争秩序混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此,宝马公司并不认同:“涉案广告图案中所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合理利用,我公司的广告中使用火箭图案属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宝马公司进一步解释,主观上,公司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更无意淡化自己的驰名商标。公司的“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均为知名品牌,不需要借助“运载火箭”来搭便车和傍名牌。“客观上,火箭研究院与我公司之间并无竞争关系,从广告图案的构图及寓意来看,公众根本不会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执一词

  火箭研究院的代理人、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的邓泽敏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火箭研究院与宝马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CZ-2F运载火箭”图形是否属于公共领域;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图形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了解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该款规定并未限定经营者之间必须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害的经营者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

  对于“CZ-2F运载火箭”图形是否属于公共领域,邓泽敏认为,公共事件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事件的公共化或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公众的广泛关注,并不导致公共事件的组成元素就进入公有领域,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使用,特别是具有商业目的的使用。

  邓泽敏进一步告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CZ-2F运载火箭”作为中国航天高科技产品,其产品外观、图形、装潢、色彩等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独特性和标志性,代表航天品牌的形象。宝马公司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CZ-2F运载火箭”图形,意图借此来提升宝马在中国的品牌形象,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获得比其他同业竞争者更加有利的优势地位。其行为扰乱正当竞争秩序,更没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火箭研究院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此,宝马公司的代理人邹唯宁认为,宝马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长征运载火箭是因为媒体对中国航天的自发宣传报道而为公众所知悉和了解,媒体的宣传报道使火箭发射这一系列活动成为一个或者数个公共事件。既然作为社会公共事件,自然就进入公共领域,应当作为社会公共资源被合理使用。其次,涉案广告的主体部分为宝马汽车图案,火箭图案在整个广告的比例非常小,若非有意识的观察,根本不会去注意火箭图形,特别是火箭上的“中国航天”字样。最后,“宝马”品牌及宝马汽车在汽车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没有必要利用火箭研究院的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宝马”品牌。火箭研究院并无生产、制造乃至涉及汽车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双方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1年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法院进一步解释,宝马公司作为一家以创新、创造为生命的知名企业,更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宝马公司在广告中使用“CZ-2F运载火箭”图形,并未获得其权利人火箭研究院的授权。宝马公司通过使用“CZ-2F运载火箭”图形作为广告元素,大大加强了涉案广告的广告效果,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为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图形或者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火箭研究院的经营范围除长征运载火箭系列产品这种远离普通消费者的商品外,也存在能够为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者普遍接触的计算机设备、特种车辆等产品,不排除与宝马公司的汽车业务在资金、技术、客户等方面存在替代关系,故宝马公司与火箭研究院间存在竞争关系。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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