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58051840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2017年7月10日  南京刑事律师   http://www.lyqxmxsls.cn/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律师
律师: 吴宗涛 [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5184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yqxmxsls.cn/art/view.asp?id=88754229920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怎么确定抚养权变更的案件管辖法院
  • 2.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 协议管辖效力是怎样的
  •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 4.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5.移送管辖是什么?刑事诉讼职能管辖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80518408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051840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